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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关工委: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数:6480     发表日期:2015-3-2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组织是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关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国关工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关工委经各级党委批准成立,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关心、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其组成人员包括党政主管领导、离退休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 

 

第三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宗旨是:高兴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 

 

第四条 

从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培养教育好下一代的需要出发,积极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关心下一代的事业中来,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的优势,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基本内容

 第五条

     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开展以“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为心的新时期江苏精神教育,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结合各地实际,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开展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教育实效。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的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农村青年中深入开展“讲理想、学科技、达小康、奔现代化”活动,运用政治科技学校等学习阵地,组织学习文化科技知识,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把法制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配合综治办、预防办等部门做好后进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和失足青少年的结对帮教工作,积极开展关爱帮助活动和防小组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以及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成长指导中心、青少年宫、图书馆(室)、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村(社区)文化稍等台心、乡村学校少年宫等活动阵地的作用。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教水平。

 

第十条

     组织老老师、老干部等“五老”办好城乡基层校外教育辅导站,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兴趣和技能培训、才艺拓展、社会实践和文体娱乐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办站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化市场监督活动,健全“五老”义务监督社会文化环境工作机制,依法教育劝阻和防止未成年人进网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为小青年办实事、做好事,关怀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和儿童,关心外出和外来打工青年及其子女。从实际出发继续开展助学、助残、助困、助孤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

     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指示。

 

第十四条

紧紧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和经济建设中心,根据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对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关工委组织建设和“五老”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加强与组织织、宣传、政法、教育、文化、老干部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五老“先进事迹和基层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办好《关心下一代周报》等报刊和网站,广泛开展读好、用好《关心下一代周报》活动,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

     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学校、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在基层积极开展创建“五有五好“关工委(有班子、有队伍、有阵地、有经费、有制度,领导班子建设好、”五老“作用发挥好、制度健全执行好、积极探索创新好、活动经常效果好)活动,推动基层工作健康开展。县以上关工委在基层建立的联系点,要加强上下联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因人制宜,发挥所长,就近就便,量力而行。

 

第十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少年的愿望、要求和思想状况,把气球各年龄段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科学分析新形势下青少年教育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定期兴趣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表彰活动。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关工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关工委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设主任设主任人,副主任若干人,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名誉主任、顾问和常务副主任。关工委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由同级党委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审批。关工委委员人选,由关工委领导成员、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老同志以及从事青少年教育的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关工委委中央领导同志调整,经主任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系统、省民营经济、省农业系统关工委分别由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农委领导,省关工委指导。市、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上述组织。省、市、县(市、区)其它部门、单位有条件和需要的,也可以建立关工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关工委办公室,为关工委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党委老干部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且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老同志由关工委管理,视工作需要,适时新老更替,并形成制度。基层单位关工委可聘请适量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可设宣讲团、报行署和、关爱工作团等若干工作团(组),并根据“五老”的特长和志愿,组织吸收他们担任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员宣传员、校外教育辅导员、网吧义务监督员、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员等。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关工委要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1次工作;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和审议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一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关工委的日常工作;适时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同级党委、政府的批示和上级关工委的指导意见,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省、市、县(市、区)关工委定期兴趣办关工委干部培训班,列入同级党委干部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

     大力弘扬“五老”“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精神。各及关工委领导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改进作风,联系群众,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培养教育下一代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经费和其他保障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关工委经费保障机制,乡镇及以上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关工委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社区)关工委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扩大原有财政支持渠道,实行村(社区)解决和县乡财政支持相结合。各部门、单位关工委的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解决。

 

第三十条

     各级关工委和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依照有关法规,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捐赠,用以助学、助残、助困以及扶助发展青少年和儿童教育事业。

 

第三十一条

     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办公用房、交通、通讯工具等由当地党委、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关工委领导成员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按规定听取传达和阅读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关工委解释。市、县(市、区)关工委依照本规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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